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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自考专业笔记资料—国际贸易实务四十一(接受)

2018-12-27 11:40来源:陕西自考网
【导读】陕西省自考网及时为大家整理陕西自考专业笔记、自考笔记等自学考试复习资料。以下是陕西自考专业笔记资料—国际贸易实务四十一(接受):

接受
 
一、接受有效成立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非特定人表示的接受只能视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可采用声明(STATEMENT)或行动(CONDUCT)表示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无有效期则理解为“合理时间”
 
4、接受必须与原发盘相符,是无条件的
 
案例分析: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二、有条件的接受
 
ª实际业务中难以做到“无条件”接受,因此,公约根据实际业务的情况把接受中可能出现的条件分为“实质性条件”和“非实质性条件”
 
ª实质性条件:商品的品质、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价格、支付、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六方面, 除上述条件外均为非实质性条件
 
ª有条件接受的效力
 
实质性变更———接受无效
 
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 如果认为接受无效,发盘人应及时提出反对

 
三、重新接受
 
A →
 
B 4月20日A向B发盘,25日复到。
 
A ←
 
B 4月22日B向A还盘或拒绝原发盘
 
A ←
 
B 4月24日经反复考虑又接受原发盘
 
4月24日的接受为重新接受
 
重新接受——接受无效(原发盘已于4月22日失效)
——如果认为有效,发盘人应及时表示同意
 
实际上可以认为4月24日的接受为还盘,发盘人的“及时表示同意”为接受。

 
四、逾期接受
 
ª正常情况下的逾期——接受无效, 如果认为有效,发盘人应及时表示同意
 
ª发盘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接受(实际上是逾期)——接受有效
 
ª传递不正常出现的逾期——接受有效, 如果认为接受无效,发盘人应及时提出反对

 
五、接受的撤回
 
ª接受撤回的条件:见《公约》第22条。
 
ª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问题。
 
ª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
 
ª采用传真、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案例分析1:  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分析2:  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早装运。我方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分析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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