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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办理自考转考

2018-06-26 16:36来源:互联网
浅谈如何办理自考转考

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自学考试省际间转考将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教试中心函[2015]71号)的要求,全国统一实行电子转考。     
1.省内转考(合并准考证)  自考生持有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可在省内不同市、县(区)报考。自考生报考不同专业,无需办理改报专业的手续。凡持有两个以上同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自考生,必须办理合并准考证号的手续,将其中一个准考证号的各门课程合格成绩转入另一个准考证号,以后只需持后一个准考证号参加考试。
办理的步骤如下:  (1)自考生登录系统,通过系统中的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的合并准考证号功能提交合并准考证号的申请,之后,到县(区)考办提交源准考证、目的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自考生合并准考证号申请中的源准考证号是指将不再使用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是指将继续使用的准考证号。县(区)考办收集自考生的材料后,打印《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凭证》交自考生,然后将自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2)市考办核对自考生材料,校对自考生两个准考证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相片)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自考生;打印《合并准考证号审核表》与有关材料一并交省考办。  
                   (3)省考办审核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自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4)自考生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后,源准考证号记录的全部成绩及违纪记录将转移到目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记录的原有成绩及违纪记录保持不变。合并后的源准考证不能再使用,自考生不可再用于办理报考或其他业务。    
2.外省转入  外省自考生需要在X省参加自学考试并要求使用其在外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合格课程成绩的,应办理考籍档案转入手续。
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考籍档案转入手续。  (1)电子转考(转入)要求: 
 
    ①自考生应当在X省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X省考籍后,再从原报考省办理转出手续。
    ②自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入。 
    ③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自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升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入。
   ④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入。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入。  
    ⑤转考自考生应当按X省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的替换关系按X省考办有关文件执行。  
    ⑥转考自考生应当在X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X省申办毕业手续。  
    ⑦X省不办理实践环节考核课程成绩转入。
在X省申办毕业,必须取得相应专业对应主考院校的实践环节考核合格成绩。自考生如需要使用转出省的实践环节考核课程成绩,可凭相关材料与所报考专业的主考院校联系。  
(2)电子转考(转入)办理步骤如下:  
①自考生按照新生报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取得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
 
②自考生办理转入,必须在每年上半年3月1-25日和下半年9月1-25日办理。
 
                       
③自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外省转入功能,查实X省考办已经接收到转出省考办寄出的考籍档案,记下外档号,打印、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并签名确定;然后向县(区)考办提交登记表以及X省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外档号。
 
④自考生在X省记录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必须与转出省所记录的个人信息一致,如有变更,须提供派出所出示的相关证照。
 
⑤县(区)考办收集自考生资料,验核自考生资料后,打印《外省自考生考籍转入凭证》交自考生,证件原件退回自考生。县(区)考办将自考生资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市考办验核自考生资料后,通过系统的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外省转入功能录入自考生在X省的准考证号,在复印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分别在每年上半年3月32日前和下半年9月30日前将自考生材料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报省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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